29.1 一般规定


29.1.1 地铁工程设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29.1.2 地铁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及设备运行噪声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 车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有关噪声的规定。车辆司机室、客室内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892的有关规定;
    3 车站站台内列车进、出站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 14227的有关规定。车站在无列车的情况下,其站台、站厅环境噪声不得超过70dBA;
    4 地铁各类管理用房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29.1.3 地铁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运行振动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有关规定;
    2 地铁沿线建筑物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的有关规定;
    3 地铁沿线文物建筑的振动速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 50452的有关规定。
29.1.4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电磁环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的有关规定。
29.1.5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废水、废气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停车场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沿线车站的生活污水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车辆冲洗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3 车辆基地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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